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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器工業協會
絕緣材料分會
中國電工技術學會
絕緣材料和絕緣技術專委會

中國電工技術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學會的名稱是中國電工技術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China Electrotechnical Society,縮寫:CES。

第二條 本會是電工科學技術工作者及電工界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高舉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偉大旗幟,堅持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教興國,人才強國和可持續發展;團結和動員廣大電工科學技術工作者,促進電工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電工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電工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電工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為提高全民科學素養服務;堅持民主辦會,提倡在學術上自由討論,堅持和發揚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反對學術不端行為;維護電工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反映電工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建議和呼聲;創新工作理念,拓展會員服務內容和手段,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貢獻。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從社會公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西城區三裏河路46號;郵政編碼l0082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國(境)外電工科技領域專業組織建立合作關係,聯合組織相關學術活動;

(二)結合電工科技及學科發展,組織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

(三)麵向社會公眾普及電工科技知識;

(四)編輯出版電工科技學術刊物、科普書刊、科技書籍和音像製品,編印專業論文集,傳播電氣工程科學技術信息;

(五)積極促進政產學研用相結合,舉辦科技展覽、谘詢服務,支持科學技術研究;

(六)開展電工科技的科學技術發展方向、科技規劃編製、產業發展戰略以及重大技術經濟問題的探討與研究,提出谘詢和建議;

(七)接受委托承擔電工科技領域的項目評估、論證、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

(八)經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或批準,開展電工科技成果鑒定、電工科技技術標準的編審、電氣工程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

(九)組織對有突出貢獻的電工科技工作者和學會先進工作者的表彰獎勵等工作;

(十)舉薦電工科技人才,承辦中國電工技術學會科學技術獎;

(十一)興辦有利於本會發展,有利於電工科技發展的社會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包括高級會員、普通會員、學生會員、外籍會員。

第八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符合章程規定的入會條件並履行本會章程規定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條件

(一)普通會員:在電氣工程領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具備工程師、技師、講師、助理研究員(或相當的技術職稱或技術職務)及以上的電工科技工作者;

2.在電工科技領域做出一定成績和貢獻的科技管理者;具有相當於工程師技術水平的科技人員;

3.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電工科技工作者;具備工程師水平的自學成才的人員。

(二)學生會員:在高等院校電氣工程相關專業學習,成績優良的高年級學生。

(三)高級會員: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員、高級工程師及以上任職資格或技術職稱,或具有博士學曆同時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1.在學術界、電工科技界有積極貢獻,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科技專家;

2.獲得省(部委)級及以上科學技術獎勵;

3.長期從事本會工作,對本會有積極貢獻的學會工作者。

(四)外籍會員:在學術上有較高水平,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本會交流的外籍專家、學者。

(五)單位會員:擁有一定數量的相關專業科技人員,支持本會工作的從事電氣工程設備製造、科研、運行、教育、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以及相關的社會組織。

第十條 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其中高級會員還須由2名本會高級會員介紹或省市學會、本會分支機構推薦。高級會員、單位會員、外籍會員會籍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審核管理,外籍會員須報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在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審核,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認;

(三)按照中國科協有關會員的管理規定,對個人會員進行全國統一編碼;

(四)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本會設立榮譽會員稱號。對本會的發展做出重要貢獻者;在電工學科領域具有較高造詣,德高望重的專家學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外籍會員除外);

(二)參加本會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

(四)對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榮譽會員除外)。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麵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理事、常務理事視為自動放棄職務。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製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製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l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個人理事和單位理事組成。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取消會籍。;

(六)決定變更和注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審議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

(八)審查本會經費使用情況;

(九)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一)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批準榮譽會員;

(十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四)製定內部管理製度;

(十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常務理事會決定,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會,可委托代表參加,一名代表隻能接受一名理事委托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八)、(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常務理事實行會議出勤考核製度,原則不可委托他人參會。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組成原則:

(一)理事會由在電工科技領域有影響的專家、學者、科技管理專家和學會工作者代表組成,包括來自企業、高等學校、科研谘詢機構和政府主管部門的專家及省級學會理事長和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在理事會任期內,可由理事會決定部分理事的調整,但調整的比例不得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3。

(三)每屆理事調整一般不少於1/3。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在本學科中學風正派、學術上有成就;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受理事長委托,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副理事長或秘書長也可擔任學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提名秘書長候選人。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組織落實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決定的重要工作事項,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辦事機構、各工作委員會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七)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方可成立,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分支機構名稱前須冠以“中國電工技術學會”字樣。分支機構為非獨立法人單位,在本會常設機構領導下在本專業範圍內開展工作,無權對外簽署任何協議。

(一)設立若幹工作委員會。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領導下工作,其成員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

(二)設立若幹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實行委員製,委員由本學科具有造詣的專家、學者、科技管理者組成,其正副主任委員、秘書長由委員會選舉產生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認;其委員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批準聘任。專業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專業委員會的職責是:

1.完成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各項任務,定期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2.組織製定並實施年度學術活動計劃;

3.開展技術谘詢和技術培訓活動;

4.積極發展本會會員,向會員提供相關服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撥款與資助;

(四))業務主管單位項目資助與獎勵;

(五)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本會開展表彰獎勵,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製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依照國家有關會計製度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製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l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會會徽:字為金色,底色為蘭色。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5年3月21日第八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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